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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 | 广东发布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16 阅读量()

编者按


2023年5月30日,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印发了《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出台实施极大推进了“专家辅助人”业务的发展。“专家辅助人”是当前理论实务界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通称,其产生和发展源于现实需求,为弥补鉴定人制度自身的缺陷而创设。无论是“专家证人”或是“专家辅助人”哪种提法,它都是用来弥补鉴定人制度的缺陷,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及鉴定意见的质量进行监督,纠正鉴定意见中出现的错误,提高审判或仲裁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维护当事人自身权益。实质是多元化解纷机制中的重要力量,既为法院、仲裁机构提升审判、仲裁效率提供专业支持,也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保障。


在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属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只有鉴定的申请权,没有鉴定的启动权,当初次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就成为了当事人最后一道救济程序。而中量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深有研究,近年,中量推出了建工案件的“专家辅助人”业务,至今已成功开展多个“专家辅助人”项目,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我司拥有一支具备“造价 法律”复合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辅助人团队,是造价行业中为委托人保驾护航的最优选择。

◎中量提供专家辅助人服务案例(部分)


服务内容包括:分析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并出具论证意见或分析结果;协助委托人及其代理律师完善诉讼证据;代表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对数,及时发现疏漏或错误;根据委托人需求配合出庭,对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接受法官就专业问题的询问,发表专家意见,参与法庭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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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微信公众号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工程纠纷的多元化、市场化解决途径,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作用,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粤价协)决定成立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以下统称专家证人)在广东地区的建立与发展,培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领域具有跨学科专业知识、国内外工程管理视野、扎实专业实践能力、规范执业操守的专家证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本委员会和建设工程专家证人的制度建设;

(二)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证人的认证活动;

(三)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证人的培训活动;

(四)推介获认证的专家证人并监管其执业行为等;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与工程争议有关的学术研究、交流和业务建设;

(六)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本委员会认定聘用的专家证人以个人名义独立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本委员会报备,自行负责其业务来源与具体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委员会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出发点,面向省内外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证人推介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工程投资建设保驾护航提供服务。粤价协支持其与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与工程争议有关的学术研讨交流以及业务建设活动,粤价协愿与相关行业组织共享专家资源,共同推进建设工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6名,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副主任按工作分工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首届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委员会筹备组推荐,参加集中专业培训,经考核成为专家证人资格后,报粤价协确认后产生。如委员的专家证人资格被取消后,则自动取消委员资格。届中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决定并报粤价协批准后实施。此后每届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上一届委员会推荐并投票,主任、副主任人选获得上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投票为通过,报粤价协确认后产生。


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专家证人认证部、培训部和监察部,具体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认证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认证部部长、副部长、委员由本委员会指派。认证部代表本委员会独立开展认证工作,其对申请人员的认证结果报本委员会公布。


培训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培训部部长、副部长、委员由本委员会指派。培训部代表本委员会独立开展培训和专家证人继续教育工作,其对培训和继续教育结果报本委员会公布。


监察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监察部部长、副部长、委员由本委员会指派。监察部代表本委员会独立开展专家证人行为规范的监察工作,其对专家证人行为规范的监察结论报本委员会公布。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委员和专家证人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一)认真贯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粤价协和本委员会利益;

(三)品行端正,工作勤勉,客观谨慎,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涉及专家证人事项;

(四)专业素质良好,有专业奉献精神,与时俱进,注重学习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五)自觉遵守粤价协和本委员会相关制度。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委员和专家证人: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名的;

(三)被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接受当事人不合法的馈赠或利益的;

(五)对应保密的内容,未保守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取得委员或专家证人资格的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监察部核实,由本委员会取消其委员或专家证人资格。


第四章 认  证


第十一条 认证部对专家证人的认证分为推荐和考核两种发展途径。推荐途径是指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或涉及纠纷处理相关专业工作的资深专家,以推荐的方式发展成为本委员会的专家证人;考核途径是指符合条件的专家可自行报名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展为本委员会的专家证人。经认证成为的专家证人,由本委员会颁发聘用证书。专家证人聘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交培训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课时证明和监察部出具的无违规违法行为证明,认证部审核合格后发放延续聘书。未能取得专家证人聘书的,不得担任委员。


第十二条 推荐发展的被推荐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工程类最高级职(执)业资格,或国家级社会组织及国际认可的同类职业资格(含会员资格);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的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职称(未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除外);

(五)在所处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能力,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专家证人有关技术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满20年;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70岁以下。第十三条 以推荐途径发展的专家证人需有3名委员推荐,并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专家证人申请表。被推荐人经认证专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参加必要的相关法律、管理制度和出庭技巧等培训后,经认证部审定,可成为本委员会专家证人。


第十四条 以考核途径申请本委员会专家证人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工程类职(执)业资格,或国内省部级社会组织、国际组织认可的同类职业资格;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的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职称(未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除外);

(五)在所处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满10年;

(六)中价协或粤价协个人会员,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70岁以下。

第十五条 以考核途径发展的专家证人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专家证人申请表。经认证部审核符合报名条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认证部审定,可成为本委员会专家证人。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六条 委员和专家证人的培训包括认证培训和继续教育两类。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家证人定位及工作要求;

(二)基本法律与工程法律及应用;

(三)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及应用;

(四)庭审技巧与能力;

(五)专家证人报告的写作;

(六)本委员会会认为需要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以推荐途径发展的被推荐人应按本委员会的要求必须参加第(一)、(二)、(四)、(五)项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以考核途径发展的申请人应参加上述全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是对委员和专家证人取得资格后开展的后续培训。继续教育以更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工程专业知识,以及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案例与实践为主,课程由培训部制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鼓励委员和专家证人针对工程及法律人员开展工程争议解决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宣传和社会培训工作,本委员会将为其培训提供方便与支持。


第六章 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 专家证人开展工作时,本委员会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业务结束后,专家证人整理工作资料,撰写工作报告,提交监察部归档备案。本委员会不对专家证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专业报告、出庭工作的专业质量或能力进行任何复核评审与水平判断。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证人可以开展以下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工作:


(一)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以专家证人的名义参加与建设工程争议诉讼中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二)接受仲裁机构的委托以专家证人的名义参加与建设工程争议仲裁中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参加当事人的建设工程争议诉讼工作;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参加当事人的建设工程争议仲裁工作;

(五)接受建设工程争议双方的委托以专家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争议的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以及问题讨论、研究等工作;

(六)接受建设工程争议单方的委托,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参与其建设工程争议的和解、调解、争议评审等工作;

(七)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以专家名义开展与建设工程争议相关的其他专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证人聘用名单面向省内外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社会组织等方面开放,由本委员会进行必要的宣传与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谢绝向有关机构或当事人直接指定专家证人,可以指导有关机构或当事人根据专家证人聘用名单、专业方向、工作履历、工作成果等方面自行遴选。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证人在接受委托工作中应坚持以下规则:


(一)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行为规范的要求审慎工作;

(二)仅在时间和精力有保障条件下办理案件;

(三)仅接受与自身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经验相符的案件;

(四)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案件,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或可能被质疑影响公正时,应主动回避;对于当事人委托的案件,与案件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或可能被质疑影响公正时,应主动回避。

(五)应在遵循合法、合理、客观,不侵害公众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意或委托人的建议;

(六)遵循与本行业和仲裁等商事机构制定的公开的规定、规则、指引或规范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委员或专家证人在接受委托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到当事人或有关方面投诉的,由监察部进行核实与认定,情况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办法取消其本委员会的委员、专家证人资格。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或专家证人实行基本信息公开制度。愿意聘用为本委员会的专家证人,视为同意由本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的内容由专家证人本人填报,包括姓名、工作单位、社会兼职、职业资格、职称、学历、专业特长、工作履历等。经过专家证人本人授权同意的,本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公开其工作业绩、教育培训、典型工作成果及其他介绍等特别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或专家证人应按本委员会的格式要求填报必要的基本信息。委员或专家证人认为有其他有价值的特别信息可自行填报,本委员会有权予以全部或有限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信息管理实行承诺制,委员或专家证人应承诺其所报信息的真实性,未真实填报的委员和专家证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全部信息,如有涉及案件情况、当事人信息、裁判机构等各个方面,本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证人应依法遵循保密原则,因基本信息和特别信息的公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专家证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专家证人简历及申请信息表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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